鼻中隔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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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6 1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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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年7月16日,杨某因“反复鼻塞、嗅觉下降1年,加重半个月”而到A医院门诊就诊后收入院治疗;年7月17日,A医院对杨某行鼻内镜鼻窦手术(双)+鼻中隔矫正术+鼻部部分缺损修复术+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A医院标注该手术为二级手术,是择期手术,麻醉方式为全麻。

年2月21日,杨某、A医院双方共同就涉案手术造成杨某的视觉功能及伤残等级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年3月26日,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暨大司鉴中心[]临鉴字第L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右眼部挫伤,经手术治疗,现遗右眼复视、右眼继发性斜视,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一审诉讼中,杨某就A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杨某的损害后果(右眼内直肌断裂、斜视等)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等事项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进行鉴定,年7月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鉴院[]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广州市A医院有限公司对被鉴定人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右眼内直肌断裂、斜视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建议原因力大小拟为70%-80%)。杨某、A医院双方同意法院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建议原因力的范围内酌情认定原因力大小。

另查明,A医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杨某陈述A医院进行的涉案手术应为三级手术,A医院无资质进行涉案手术,故A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就A医院在年7月17日能否开展涉案手术致函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复函一审法院,A医院可以开展涉案手术。

:虽然杨某陈述涉案手术应为三级手术,A医院无资质开展涉案手术,但是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复函一审法院A医院可以开展涉案手术。为此,对于杨某的上述陈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酌情认定A医院过错行为在杨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75%,确定A医院需对杨某损失的75%承担赔偿责任。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A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虽然鉴定机构建议的原因力拟为70%-80%,但A医院随意放宽手术指征以及违规手术,故其理应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全部责任。二、A医院,自认为杨某实施Ⅱ级手术,但却是在“择期、全麻”的情况下实施,根据《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涉案手术应提升为Ⅲ级手术,A医院属于无资质为杨某提供涉案手术。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的复函与《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显不符,一审法院未审查上述复函的合法性就予以采信并认定A医院可以开展涉案手术,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庭审中,杨某提交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穗卫群号),用以证实卫生部门对A医院是否可以开展手术及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复函是否正确正在调查中,请求二审法院裁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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