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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靖远3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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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年7月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年7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年7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31日晚,杜某某在**乡**村王某某家送情时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后杜某某乘车回家。张某某为逞强耍横,遂纠集一起喝酒的许某某、王某甲、许某甲、武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九人,分别乘坐由王某甲驾驶的“五菱宏光”微型小客车,刘某甲驾驶的黑色“腾逸”小客车前去找杜某某打架。杜某某在回家途中得知张某某等人前来打架,遂纠集刘某乙、孙某某,准备好钢管后等待张某某等人到来。张某某等人赶到**乡**村**社孙某某家附近巷道时,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三人手持钢管上前和张某某、许某某等十人互殴起来,在双方互殴过程中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三人不敌逃跑,张某某等人继续追打。杜某某父亲与同村村民到现场对张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持铁锨将“五菱宏光”小客车玻璃砸破。医院诊断杜某某为:1、创伤性脑损伤;2、向腹部闭合性损伤;3、鼻中隔偏曲。医院诊断刘某乙为:1、创伤性脑损伤、头皮裂伤;2、脑积水;3、鼻中隔偏曲。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刘某乙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杜某某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程度。3、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甲、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等三人无视法律法规,聚众持械参与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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