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医院同意(急诊除外)转诊出去才能报销,医院就诊才能报销。关于报销对象、校外转诊、医院、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自费医疗范围等详细内容见下文。
一、报销对象:为已经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不包括成教生及自考生)
二、普通门诊医疗规定:
1.校内就诊
校医院是本院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凭本院核发的病历及本人身份证就诊,大学生校内就诊自付10%。医院发放的贴有医院公章的病历本就诊,否则按自费处理。医院有条件的项目,医院检查治疗。
2.校外转诊:
(1)医院检查治疗,确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医院诊治者,经医师在校内病历本上签署转诊意见,医院办公室登记后开转诊单,医院就诊,每次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院诊治过程中,单项检查费超过元(含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2)校外医院就诊,三日内必须医院办公室补办登记,
如需继续治疗者,医院诊治,医院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医院继续治疗;如需住院者医院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后,到医保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住院治疗。
(3)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急性病需
要就医时,应就医院诊治,发生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门诊报销60%。
(4)校外门诊急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三天的用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3.医院:
(1)医院:医院、医院、华中科技
大学同医院、医院、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医院、医院、医院光谷分院、医院。
(2)对口专科:医院皮肤专科、医院烧伤专科、洪山区疾控中心结
核病防治所、医院。
(3)医院医院。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1.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院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医疗费签字报销必须递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转诊医师签署意见的校内
病历、转诊单、医院病历(有详细的检查诊断和用药记载)、门诊双处方底页。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2)门诊医疗费报销每学期末集中签字报销一次。
(3)符合医保相关*策的新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
(4)医院看病,大学生门诊报销80%。
(5)医院领导同医院就诊者,门诊报销60%。
(6)经医院转诊,医院作一般检查,费用在元及以上者,报销70%;医院报销50%。
(7)大型检查(如MRI、CT、ECT、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等)由就诊医师提出建议,报医院领导审核批准,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相符时,报销50%;特殊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不相符且有新的重大疾病发现时,报销70%。
(8)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或器官做二次以上或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次检查费用。
(9)大学生实习期间的门诊急诊医药费凭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发票和院系证明按70%报销,平诊不报销。
四、自费医疗范围
第一条普通门诊自费范畴
(一)医院同意,医院医院门诊就诊。
(二)寒暑假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市医保文件规定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自费药品。
(五)新生入学前已存在体内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肺结核、慢性肾炎、结石、高血压、癫痫病、肿瘤、月经不调、慢性妇科病以及各种先天性疾病等)。
(六)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设施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中药煎药费、中药袋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急救费用)、医疗保险费、气功费、伙食费、营养费、卫材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押瓶费、冷暖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四)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第三条非疾病治疗项目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三)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四)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五)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第四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一次性材料;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五)各种特殊治疗的费用。
第五条治疗项目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所有费用;
(二)近视眼矫形术;
(三)预防接种及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
(四)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
(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治疗、热疗、水疗以及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呼吸骤停综合征、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费;
第六条其他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服*、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等的所有医疗费由责任方承担或按有关保险条例处理;
(四)性病、生殖系统疾病及内分泌系统疾病;
(五)可以择期手术的乳腺增生、纤维瘤、子宫肌瘤等;
(六)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人流、怀孕以及生育等方面的费用;
(八)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鼓励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校医保办帮助大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费医疗文件同时终止,医院。
附:武纺大外经贸学院参照执行
注释:
①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②医院:
③门诊重症:
④医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